工程建设类服务指南


【信息时间: 2018-05-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工程建设类服务指南

 

   

    1.公开招标

    1.1适用范围:规模标准达到“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模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总投资中使用政府性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2申办条件:①具有招标项目法人资格;②招标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图审、规划等)。

    1.3办理程序:

    1.3.1确定项目发包方案。招标人提供前期资料,填写大丰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拟定发包方案,经大丰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简称为市招管办)核准备案后,进行进场立项登记编号。

    1.3.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报市招管办核准备案;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报市招管办核准备案。

    1.3.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在大丰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下简称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大丰招标采购网( http://www.dfzbcg.gov.cn)、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及相关网站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3.4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形成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一览表

1.3.5资格审查。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后审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在大丰招标采购网公布。

1.3.6发放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并编制工程量清单,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招标答疑、最高限价及补充通知需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在大丰招标采购网公布。

1.3.7抽取专家评委和招标人评委备案。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固定场所通过计算机评标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通知评委,密封打印评委名单,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招标人评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市招管办报备招标人评委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1.3.8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人员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全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1.3.9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两个工作日。

1.3.10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按照省制定的统一版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3.1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3.12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原件七日内报送市招管办备案,获取合同备案表

    1.4提交前期资料:①大丰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项目立项批文;资金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行政批准书。

    1.5办理时限:招标文件备案2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备案1个工作日。

    1.6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6]12号及盐市价发[2006]58号执行。

    1.7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部第89号令等。

    1.8示范文本:上述1.3中带下划线的各种资料的样式或示范文本(从大丰招标采购网下载园地下载,下同)。

    2.邀请招标

    2.1适用范围: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非公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2申办条件:①具有招标项目法人资格;②招标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图审、规划等)。

    2.3办理程序:

    2.3.1确定项目发包方案。招标人提供前期资料,填写大丰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拟定发包方案,经市招管办核准备案后,进行进场立项登记编号。

    2.3.2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报市招管办核准备案;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报市招管办核准备案。

    2.3.3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经市招管办备案后,招标人向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3.4发放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并编制工程量清单,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向邀请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招标答疑、最高限价及补充通知需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在大丰招标采购网公布。

    2.3.5抽取专家评委和招标人评委备案。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固定场所通过计算机评标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通知评委,密封打印评委名单,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招标人评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市招管办报备招标人评委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3.6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人员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全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2.3.7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两个工作日。

2.3.8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按照省制定的统一版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3.9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管办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2.3.10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原件七日内报送市招管办备案,获取合同备案表

    2.4提交前期资料:①大丰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项目立项批文;资金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行政批准书。

    2.5办理时限:招标文件备案2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备案1个工作日。

    2.6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6]12号及盐市价发[2006]58号执行。

    2.7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部第89号令等。

    2.8示范文本:上述2.3中带下划线的各种资料的样式或示范文本(下载)。   

    3.直接发包

    3.1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在依法招标的限额以下的;规模标准在依法招标的限额以上的,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属于抢险救灾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申办条件:①工程项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图审、规划等);已拟定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

    3.3办理程序:

    3.3.1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报市招管办审查批准,由市招管办向发包人发出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进场立项登记编号。

    3.3.2合同备案。发包人和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原件七日内报送市招管办备案,获取合同备案表

    3.4提交材料:①项目立项批文;资金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行政批准书;拟定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备查,复印件装订成册并盖公章>);工程项目预算书(须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3.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6收费标准: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每宗1500元;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每宗3000元;支付比例:招标单位30%,中标单位70%

    3.7法律依据:苏建招[2001]318号。

    3.8示范文本:上述3.3中带下划线的各种资料的样式或示范文本(下载)。   

    4.项目负责人变更

    4.1申办条件: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变更工作单位的;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4.2办理程序:

    4.2.1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

    4.2.2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4.2.3公示。

    4.3提交材料: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4.4办理时限:即办

    4.5收费标准:不收费。

    4.6法律依据:苏建招[2005]580号、苏建招[2008]140号。

    4.7示范文本: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