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诉相关事宜


【信息时间: 2019-02-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建设工程投诉时限: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招标人答复异议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建设工程投诉要件: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 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的异议和异议答复文件。已向其他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建设工程投诉处理流程:

(一)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