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招租标的为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渔港综合执法办证中心,整体出租; 二、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可电话预约至现场查看招租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招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本招租项目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内容如下: 标段号:1;内容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渔港综合执法办证中心,3层,框架结构,竣工时间为2013年,面积约2199.1㎡;招租底价:18万元/年。整体出租,室内无电梯,已有基础装修,卫生间、消防设施较完善。 目前该资产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且为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四、承租期10年,若二次装修,自房屋办理交接之日起6个月为承租人装修准备期,期间不计算租期和租金。承租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及第一年租金同等金额作为保证金,后续每年支付一次租金,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6个月,乙方不再租赁使用租赁物并将租赁房屋完好交还甲方,无不良履约情形且承租人无条件退场,并经双方结算完毕后,如有剩余,由甲方按实退还给乙方(无息)。 五、若二次装修,双方自协议签订后30天内需对装修图纸进行确认(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的图纸不再修改。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在通过消防、住建、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负责装潢设计及装潢等一切费用。承租期满后承租人自有可移动物品,必须全部拆除、清运、腾空交还,逾期视为废弃,出租方有权自行清理,所产生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租赁期内添附在房屋不动产上的装潢等资产不得损毁,完好向出租方交付,出租方不作经济补偿。 六、承租人所有经营项目需报招租人审批认可,同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允许从事重大污染加工项目,不允许经营烟花爆竹、液化气充装等危化品项目;不允许从事电氧焊修理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活动;不允许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人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经营房屋的用途或经营范围,视为违约。 七、承租人负责出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基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等一切运营管理服务,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税费及招租方应得的房屋租金)。 八、成交方必须付清相应交易款项及各类服务费用后,招租方方能协助成交方办理招租标的招租手续及标的移交、交付等相关事宜; 九、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成交方退出场地时,装修(含二次装修)应保持完好,原有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成交方不得破坏或拆除,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承租后增设的可移动物品、设施,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搬离,否则视为成交方放弃物权,相应的可移动物品、设施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如成交方违反前述约定,则视为成交方违约。 十、成交方严格按照招租方及相关部门要求,预交水电费。 十一、成交受让人须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3日历天内,向招租人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租金,自成交价款支付之日起5日历天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逾期不按要求签订合同视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所缴纳的所有费用将不予退回并依法追偿损失。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十二、中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以招租方名义对外宣称、经营和广告,不得转租。承租方如退租须提前三个月向招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租人不予补偿承租方任何的装修费和经济损失,承租方还需按年租赁费按比例补齐租赁费用。 十三、成交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招租人无关,由成交方单独享有、承担。 十四、成交方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成交方单独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十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规划的调整,行政征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交方损失的,由成交方在参与本次交易前自行评估各类风险因素并承担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招租方无关。 以上情况说明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租赁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即表明意向承租方愿意按照租赁标的实际状况交易,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考虑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