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丰区城区水体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已由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以大行审备〔2024〕40号批准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大丰区城区水体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水体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盐城市大丰区
2.2 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大丰区城区水体提质增效综合整治,总投资金额9800万元。
2.3 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对应投资金额:大丰区城区水体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工程—城区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招标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对应投资金额1900万元。
2.4 本合同项目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 资质证书: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投标人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仅对企业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进行限制)
(2) 业绩要求:无。
(3) 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 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项目经理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6) 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7) 其他人员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保证代理人(如果有)、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须提供 2023年12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时须提供代理人(如果有)、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由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保险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费 凭证或提供印有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参保缴纳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须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 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
(8)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分别为A、B、C三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1人。
(9) 信用等级要求:无。
(10) 施工设备要求:无。
(11) 其他要求:
(11.1)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 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 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 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 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不属于招标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招标,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不作要求。
(11.2)项目负责人具有近5年内(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为变更后的业绩不予认可),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900万元的以上水质提升或生态修复施工业绩且质量合格等类似工程。投标时须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或完工)验收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已加盖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2)中标公告官网查询截图;(3)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4)该业绩已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本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在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完工验收证明)中体现,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完工验收证明)均未能体现本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指标的,须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反映相关指标的证明。各项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而所提供业绩工程不止一名项目负责人的,本工程只认可排列第一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投标申请人须确保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无歧义,如因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面影响资格审查的后果自负,招标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1.3)本工程投标时,仅需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施工时按现场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到位。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 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 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5 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准备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4.1.1 到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4楼大厅办理数字证书(具体要求见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建立、更新企业信息库(有关证书证件和业绩证明等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更新);
4.1.2 登录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网址。下述所称交易平台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要求完成本项目有关投标信息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4.2 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5 月 27 日 9 时00分。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应当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线下文件,详细要求见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 项,只适用于现场开标模式),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2 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通过交易平台递交。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 资格评审标准;资格后审,
----初步评审须知----
1.在进入初步评审开始时,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开标阶段发现疑似被否决投标的情形、交 易平台智能辨识功能已经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疑似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提请评 标委员会讨论,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定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在该投标人的对应初步评 审因素中作出不符合标准结论,其余初步评审因素不再进行继续评审,并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表》中说明;未一致认定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是否符合标准。
2.进入任一个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界面后,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提出初步评审各因素是否符 合评审标准的意见,对各评审因素统计汇总符合标准意见的得票率,所有评审因素符合标准意见 的得票率均>50%时,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初步评审合格的结论,有一项评审因素符合标 准意见的得票率<50%的,否决该投标文件并在详细评审阶段显示不予以评分的标识。
3.在评标结束前发现已经作出的评审意见、结论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意 见,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最终评审意见生成《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
4.两阶段开标、评标项目,各初步评审因素在各对应阶段评审(部分评审因素对应投标内容只 能在第二阶段查看的,第一阶段可以按照符合标准处理,以便于电子评标程序正常运行,在第二 阶段进一步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最终评审意见生成《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 标情况说明表》。
5.初步评审各项评审标准所指的“投标人须知”××条款均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条款, ××条款编号均覆盖本层级以下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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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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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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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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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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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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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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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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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 标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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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初步评审开始时,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开标阶段发现疑似被否
决投标的情形、交易平台智能辨识功能已经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疑似串通投
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经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一致认定否决投标的,在该投标人的对应初步评审因素中作出不符
合标准结论,后续一切评审因素不再进行继续评审,并在《否决投标情况
说明表》中说明;不属于一致认定否决投标的,以及需要在进一步查看投
标文件才能完成初步评审的,按如下方法、步骤进行:
在评分(不统计汇总)结束后(评标基准价及报价得分计算除外),完成
最终初步评审,存在争议的初步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最终初步评审完成后,计算相应的评标基准价和各
投标人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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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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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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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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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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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函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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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7.3 (2)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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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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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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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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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编制规定已 作出全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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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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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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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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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 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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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份数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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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7.3 (3)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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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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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的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1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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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函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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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报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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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暗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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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4 项选择暗标时应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暗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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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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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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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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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 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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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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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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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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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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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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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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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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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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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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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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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负责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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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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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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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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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 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保证金缴纳情况、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提请评标委员会分析研判认定是否作无效标处理。由于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联系不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澄清说明的,被废标责任自负。
招标人在评标准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在招标人审查意见表生成后,评标准备工作一旦结束,评标准备结果不因后续资格审查废标、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评审标准
3.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程序
4.1 初步评审
4.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 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
(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 项合价累计数为准, 修正投标报价;
(4)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4.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多标段关联项目招标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有限制中标规定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项执行。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