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