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