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这一情况的质疑。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果口头提出质疑,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