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提问】
在工程招投标评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发现评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行为,但是评委在评审现场拒不听取意见,仍以独立评审为理由一意孤行,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权暂停评审。招标人是否有权申请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答复】
您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现场拒不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仍以独立评审为理由一意孤行的,监管部门可以暂停评标;招标人可申请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