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器械类服务指南
1.药品器械招标
1.1受理范围:纳入市级药品器械招标范围内的市属卫生医疗单位月度药品器械采购计划的药品器械采购。
1.2申办条件:采购人已经研究确定月度药品器械采购计划,新增目录库以外的品种已经本单位药师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
1.3办理程序:
1.3.1提交月度采购计划。采购人在每月8日前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下简称为交易中心)提交月度采购计划明细和电子文本(计划专用U盘),新增目录库以外的药品品种报市招管办批准同意。
1.3.2编制标书。交易中心对各采购人采购计划进行汇总,编制成计划标书,报市招管办备案。
1.3.3发售标书。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交易中心向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各供应商发售计划标书和电子标书(投标专用U盘)。
1.3.4组建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前一天,在监管人员监督下,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1.3.5接受投标。交易中心按照计划标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单及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专用U盘)。
1.3.6组织评标。交易中心对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单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投标汇总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形成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全程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1.3.7公布中标结果。评标结束后,交易中心向采购人、供应商公布中标结果,接受答复质疑,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3.8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药品器械采购合同,合同须经市招管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1.4提交材料:采购单位月度采购计划明细和电子文本(计划专用U盘),新增目录库以外的药品品种采购的报告。
1.5办理时限:计划标书备案1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备案即办。
1.6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按中标总价的0.27%向中标单位收取,标书工本费每份150元。
1.7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大丰市卫生系统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方案等。
1.8示范文本:采购单位月度采购计划明细(下载)。
2.医疗设备采购
2.1受理范围:市属卫生医疗单位添置限额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
2.2申办条件:采购人申请采购医疗设备事项已经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3办理程序:
2.3.1签订委托协议。依据采购人提交的主管部门采购事项批文,采购人和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委托协议,报市招管办备案,确定采购方式。
2.3.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机构接到委托事项后,进行论证,核实确认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技术、服务、供应商资质等方面的要求,编制好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并将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报市招管办备案。
2.3.3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在盐城市政府采购网、大丰招标采购网发布。
2.3.4接受报名、资格预审。招标人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根据采购公告中设定的资格预审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向供应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后审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在大丰招标采购网公布。
2.3.5发售采购文件。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发售给供应商。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招管办备案后发放给供应商。
2.3.6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在省、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采购单位代表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
2.3.7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安排人员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形成评标报告,全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2.3.8公布中标(成交)结果。评标结束之后,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布结束之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3.9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2.3.10项目验收。由采购人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招管办备查。
2.4提交材料:主管部门采购事项批文,采购方案及相关要求,委托采购协议书。
2.5办理时限:采购文件备案2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备案1个工作日。
2.6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按中标价的0.4%向中标单位收取。
2.7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盐城市关于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大丰市卫生系统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方案等。
2.8示范文本:委托采购协议书、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