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类服务指南
1.受理范围:公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的交易。
2.申办条件:产权交易转让方转让事项已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流程: 3.1受理转让申请。产权交易转让方提交相关资料和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向大丰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下简称为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交易,与交易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交易中心予以接收审核登记。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予以受理,报市招管办备案。 3.2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同步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方,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3登记受让意向。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报名登记。 3.4资格审查。公告期满,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按规定的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应按项目要求交纳保证金,取得保证金收据,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3.5确定交易方式。根据获得参与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人数,确定交易方式。有3家及以上的,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只有2家的,采用竞价方式;只有1家的,采用协议方式。 3.6组织交易签约。交易方式确定后,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具体项目的交易规则,经转让方确认,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产权出让成交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报市招管办备案。
3.7交易交割。受让方应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应付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获取收款凭证。
3.8成交公示。转让方应在交易中心公示栏、大丰招标采购网公布出让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9出具交易凭证。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10产权变更。转让方、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4.提交材料:①转让国有产权的审批文件;②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③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④转让标的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⑤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审计报告;⑥转让信息公告;⑦转让标的是否设置抵押、担保等限制条件的保证或说明。
5.办理时限:信息公告、交易规则备案1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备案即办。
6.收费标准:成交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0.2%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成交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价0.1%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7.法律依据:《大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8]158号文)、《大丰市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大资委办[2003]2号)、《大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7]53号)。
8.示范文本: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产权交易委托协议,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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