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