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评标专家有哪些情形之一,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信息时间: 2012-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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